纪法解读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是否忠诚与合格的试金石。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就是必须请示报告的内容。但从查处的案例来看,有的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随意任性、闪烁其词;有的毫无组织观念、规矩意识,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全党:“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告诫,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敢于“交底”,如实“交底”。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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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