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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实训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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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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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现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使用以教学为主,兼顾临床科室培训使用。

二.未经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外借仪器设备。

三.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仪器使用的操作规程,遵守安全守则。使用前须在登记本上登记使用时间。了解、熟悉本室的电、水设施。若遇事故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并报告管理人员。使用完毕须关好门窗及所有用电设备,方能离开。

四.所有设备的帐目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管理员须定期核查账物。

五.仪器设备使用后需及时及定位存放。如有损坏、丢失必须有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及时上报。

六.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取消其日后的使用权。对由此而造成仪器损坏者,将追究其赔偿责任,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七.教学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一)、损坏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1) 工作失职、不遵守操作规程者。

(2)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致使设备失去效能者。

(3) 不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4)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坏者。

(5) 学生不听从教师指导损坏者。

2.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并书面上报学院,按学院有关赔偿标准执行。

(二)、丢失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1) 公物私用造成丢失者。

(2) 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

(3) 公物被盗,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

2.实训室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出现丢失,直接责任人应立即书面上报学院,按学院有关赔偿标准执行。

八. 实训中心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本岗时应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由原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全部用于实训中心设备的补充和维修并做相应的记录。

十.如发生本制度中没有提及或明确,而涉及与设备相关的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归临床技能实训中心。

咨询电话:029 - 83550817 (班内 8:00-12:00 14:00-18:00)15399079450(班后及节假日)

体检预约:8355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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